大利亚发布2013年第一号消费者维护公告CPN No.1 of 2013,修正了婴儿学步车的强迫平安央求。依据该公告,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第104 (1) 章节中关于婴儿学步车的平安央求废弃。
在该强迫平安规范中,婴儿学步车定义为如下安装:
•供尚未学会走路的婴儿运用,由一个带轮子的框架组成,婴儿放置在该框架中,且双脚接触空中;
•该安装经过婴儿的踩踏驱动。
从2013年2月15日起,在澳大利亚销售的婴儿学步车需求契合下列的方式一或方式二:
方式一
婴儿学步车需求契合美国资料与实验协会于2000年发布的婴儿学步车平安标准ASTM F977-00中的以下章节:
(1)第6.1章节 稳定性的央求
(2)第6.4章节 避免台阶跌落的央求
(3)第7.3章节 稳定性测试办法
(4)第7.6章节 台阶测试办法
(5)第9.3章节 标识
方式二
婴儿学步车需求契合美国资料与实验协会于2012年5月发布的婴儿学步车平安标准ASTM F977-12的以下章节:
(1)第6.1章节 稳定性的央求
(2)第6.3章节 避免台阶跌落的央求
(3)第7.3章节 稳定性测试办法
(4)第7.6章节 台阶测试办法
(5)第8.2章节 标识
自2014年4月1日起,方式一将终止,婴儿学步车只能契合方式二的央求。
澳大利亚修改婴儿学步车的强制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