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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修改婴儿学步车的强制安全要求

   大利亚发布2013年第一号消费者维护公告CPN No.1 of 2013,修正了婴儿学步车的强迫平安央求。依据该公告,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第104 (1) 章节中关于婴儿学步车的平安央求废弃。 
    在该强迫平安规范中,婴儿学步车定义为如下安装: 
•供尚未学会走路的婴儿运用,由一个带轮子的框架组成,婴儿放置在该框架中,且双脚接触空中; 
•该安装经过婴儿的踩踏驱动。 
    从2013年2月15日起,在澳大利亚销售的婴儿学步车需求契合下列的方式一或方式二: 
方式一 
婴儿学步车需求契合美国资料与实验协会于2000年发布的婴儿学步车平安标准ASTM F977-00中的以下章节: 
(1)第6.1章节 稳定性的央求 
(2)第6.4章节 避免台阶跌落的央求 
(3)第7.3章节 稳定性测试办法 
(4)第7.6章节 台阶测试办法 
(5)第9.3章节 标识 
方式二 
婴儿学步车需求契合美国资料与实验协会于2012年5月发布的婴儿学步车平安标准ASTM F977-12的以下章节: 
(1)第6.1章节 稳定性的央求 
(2)第6.3章节 避免台阶跌落的央求 
(3)第7.3章节 稳定性测试办法 
(4)第7.6章节 台阶测试办法 
(5)第8.2章节 标识 
自2014年4月1日起,方式一将终止,婴儿学步车只能契合方式二的央求。

澳大利亚修改婴儿学步车的强制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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