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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电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通知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标委会挂靠单位: 
    为加强电力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规范电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行为,保证电力标准质量;我们编制了《电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经2012年电力标准化工作会议审议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 
中国电力企业分离会 
2013年4月25日 
附件: 
电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电力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范围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担任本专业技术范畴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电力企业分离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归口管理的全国标委会、电力行业标委会、能源行业标委会,以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及管理等。 
第四条 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等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则执行。 
第二章 标委会组建 
第五条 组建标委会应根据国度经济树立和电力工业展开的需求,别离理论,有明白的标准化需求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组建标委会应契合以下条件: 
一、在相应专业技术范畴标准体系框架明白,有一定范围的标准制修订任务;  
二、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标委会准绳上无业务交叉; 
三、有合适的电力企事业单位作为秘书处挂靠单位,秘书处挂靠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支持标委会工作,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七条 标委会筹建单位向中电联提出组建标委会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拟组建标委会的称号、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范围和标准体系草案等,并填写《组建电力(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全国标委会的筹建按照国度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见附表2)恳求填报。 
第八条 中电联对组建标委会申请中止审核,并咨询有关方意见,将拟组建的标委会报国度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批准组建的标委会,中电联下达标委会组建恳求,标委会筹建单位配合中电联完成标委会组建任务。 
第十条 标委会筹建单位应在规则的时间内提出标委会的组建方案草案(附电子文件),内容包括: 
一、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准绳、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顾问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 
二、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准绳、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三、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草案; 
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见附表3);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注销表(见附表4)。 
第十一条 中电联根据标委会筹建单位提交的文件,审批标委会组建方案并征集标委会委员,标委会委员应填写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注销表(见附表5)。 
第十二条 全国专业标委会编号为:SAC/TC ×××,电力行业专业标委会编号为:DL/TC ×××、能源行业专业标委会编号为:NB/TC ×××。 
第十三条 中电联对标委会组建方案中止审核,并报主管部门批复。标委会组建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标委会秘书处应向中电联报送标委会印模以及经标委会审议经过的以下材料: 
一、标委会章程; 
二、秘书处工作细则; 
三、本专业标准体系表; 
四、近期工作布置。 
第三章 标委会换届 
第十四条 每届标委会任期为五年,届满前六个月,标委会应向中电联提出书面换届申请,并附以下材料(附电子文件,一式两份): 
一、标委会任期工作总结和近期工作布置; 
二、新一届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人选的名单; 
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注销表; 
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注销表; 
五、新一届标委会章程(草案)、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 
第十五条 中电联对标委会的换届方案中止审核,对新一届行业标委会中止批复,并向标委会委员颁发聘书。全国标委会换届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复。 
第四章 标委会调整 
第十六条 标委会需求对任期内的委员中止调整(解职、增补)时,应向中电联提出申请,准绳上标委会委员调整每年不得超越一次。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一、调整委员的申请; 
二、拟增补的委员注销表。 
第十七条 中电联对标委会委员调整申请中止审核,批复行业标委会委员调整方案,并向新增补的委员颁发委员证书;全国标委会委员调整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八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电联可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起草的标准存在重要技术内容错误; 
二、不能按时组织展开和完成相关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工作任务; 
三、不按规则程序制修订标准; 
四、秘书处不按规则运用和管理工作经费或不能维持标委会的正常运作。 
整改期间,不受理其新标准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十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以正式文件向中电联提出申请不再承担挂靠工作,或标委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电联可对秘书处挂靠单位中止调整: 
一、 排斥利益竞争者参与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合理利益,严重影响标准制修订的公正、公开、公平的; 
二、在工作中有故弄玄虚行为的; 
三、长期无法正常展开工作的; 
四、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契合恳求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中电联公开征集并肯定新的秘书处挂靠单位。秘书处挂靠单位调整后应对标委会委员中止调整或者对标委会中止换届。原挂靠单位应提交标委会的工作总结、财务决算报告,交回标委会印章。 
第五章 分委会组建和换届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所涵盖的技术范畴可以相应合成为独立的标准体系,有明白的标准化需求和工作任务,可以设立分委会。 
第二十二条 中电联可根据理论需求及行业标委会提出的申请,批准相应的分委会的组成方案。 
第二十三条 分委会的组建、换届与委员调整等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至第四章的有关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全国专业标委会分委会编号为:SAC/TC ×××/SC×××,电力行业专业标委会分委会编号为:DL/TC ×××/SC×××,能源行业专业标委会分委会编号为:NB/TC ×××/SC×××。 
第六章 标委会组成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主任委员担任本标委会全面工作,审定标委会章程、本专业标准体系,审批标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掌管标委会年会及标准检查会议;副主任委员辅佐主任委员展开工作。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有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阅历,并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准绳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应由同一单位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设秘书长一人,可根据需求设副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在标委会主任委员的指导下担任标委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辅佐秘书长展开工作。标委会秘书长应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阅历,并有高级以上职称。准绳上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应由同一单位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每个标委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普通为25~39人,分委会委员人数普通不少于15人。标委会委员应由从事本技术范畴的专业人员担任;委员应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标委会内同一单位的委员不应多于三人,一人不应在三个以上标委会任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求,标委会可设顾问(不多于五人),顾问应为本专业范畴的专家或学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专业范畴相关联的标委会应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参与其担任联络的标委会的活动,无表决权。 
第七章 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标委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指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应根据章程规则的职责,积极展开本专业标准化工作,别离电力消费树立与展开的需求,提出有关标准化工作建议;编制本专业范畴的标准体系表;组织制修订、检查本专业标准;搜集标准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本专业标准的复审;提供标准宣贯、咨询等效劳。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检查标准别离中止),通报标准化信息,研讨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立项建议及相关事项;对标准中止复审;完善标准体系;审议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提出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构成标委会决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标委会各项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方为经过。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对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复审、标准宣贯等各项工作中止全面总结,填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表(见附表6),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标准立项计划建议,报中电联。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在每届任期内,根据标准的实施情况与技术展开,至少完成5项标准制修订任务,并按时完成年度标准复审工作,提出复审结论。 
第三十五条 中电联担任对标委会的工作情况中止考核,惩办先进标委会,对在任期内未能完成相应工作,或工作展开不积极的标委会中止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后原细则即行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电联担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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