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立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方案单列市建委(建立局),新疆消费建立兵团建立局,国度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
依据《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施行工程建立强迫性规范监视规则》(原建立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则,中国工程建立规范化协会化工分会组织有关单位对2002年版《工程建立规范强迫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立工程局部)停止了修订,构成2013年版《工程建立规范强迫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立工程局部)(以下简称《强迫性条文》)。经检查,现予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原2002年版《工程建立规范强迫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立工程局部)同时废止。
《强迫性条文》的内容,是现行工程建立国度和行业规范中直接触及人民生命财富平安、人身安康、环境维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思索了进步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请求。列入《强迫性条文》的一切条文都必需严厉执行。《强迫性条文》是参与建立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立强迫性规范和政府对执行状况施行监视的根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立规范,凡有强迫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以黑体字标志,并适时编入《工程建立规范强迫性条文》。
2013年版《工程建立规范强迫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立工程局部)由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担任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工程建立规范化协会化工分会担任日常管理、详细技术内容解释和发行。
发布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化建设工程部分)通知